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奖惩条例

作者:科研与产业发展中心 时间:2019-08-20 点击数: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奖惩条例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第一生产力,是学校发展的动力,是教学内容更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依托和载体,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生命线,在整个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增强全校教师科研意识,活跃学校学术气氛,激励教师参与科研及开发,提高学校科研的整体水平,实现学校的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部分 奖励办法

一、奖励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基本原则

科研奖励原则上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度内无科研任务的本校在编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可以享受科研奖励。本校教职工调入前或调出后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科研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并且必须以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为基础。

我校正式在编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者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奖励;我校正式在编教师非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者我校非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一;我校聘任的兼职专家、教授,以我校名义产出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相应等级奖励。

4.凡与上述人员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课题、教材、著作等均可享受科研奖励。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或不属于教科研范畴的,如通讯、报道、议论文、小品文等,以及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起草的制度、规定以及文件汇编等资料不属于本条例奖励的范围。

5.科研工作是教学人员基本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学人员应该做到教学与科研并重,应该承担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6.以奖为主,奖惩并举,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教学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督促教学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从而形成科研自觉的良好氛围。

7.教师获得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及学术成果,教务处、教科室核实后均计入本人科研工作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对学校科研工作有突出贡献和表现者,在岗级、职务、职称晋升时,优先考虑。

8.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基本要求

凡是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度内必须在省级以上正规的报刊、杂志或学报上公开发表1篇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

论文要力求贴近学校的发展、贴近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贴近自己的研究方向。要做到目标明确、方向正确、定位准确,力求“专”,避免“杂”。论文要源于教育教学实践又要高于教育教学实践,要对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要具有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

论文要符合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做到格式规范、结构合理、内容齐全、论证有力、说理有据,力求“深”,避免“浅”。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论文不予登记和奖励。

要确保论文的篇幅,原则上撰写论文要超过2500字,尽量“长”,避免“短”。低于2500字的不算论文也不予奖励。

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每年定期集中办理至多两次。申请奖励者,须先到所在部门登记,然后到学校教科室交验成果原件、复印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未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科研成果奖励的条件、范围和类型

(一)科研成果奖励的条件和范围

1.论文类(包括发表的论文和获奖的论文)。申请奖励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或正规机构统一组织评比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字数、自然科学类论文字数均须在2500字以上(字数不足的,减半计算)。申请者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论文发表时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宿迁高等师范学校。论文发表的奖励仅适用于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报刊正刊、杂志(学报)正刊上发表的论文,发表在增刊、各种论文集上、非法出版物上的论文不予奖励。同一篇论文多次发表或被多次收录,只计发一次奖励。论文获奖的奖励也适用于省级以上(含省级)正规机构组织的论文评比。

2.著作类(含教材)。申请奖励的著作类成果(含教材),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编教职工且为第一著作人或第一主编,同时署名作者单位为宿迁高等师范学校。

3.项目课题类。申请奖励的项目课题类成果(经过有关单位鉴定的且有鉴定证书和结题证书的),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4.上级或主管部门、学校授奖类。申请奖励的获奖类成果,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编教职工且为第一完成人。

5.科技发明及专利类。申请奖励的科技发明或专利成果,其发明者或专利权人必须为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申请者必须为我校教职工且为第一发明人或专利权人。

6.其它类(上述成果以外的成果,不含教学类成果。教学类成果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登记、奖励)。

(二)奖励类型

1.科研经费资助。各类别的科研成果,依照成果等级和奖励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2.现金奖励。根据奖励原则,以现金资助的方式进行奖励。

3.报销差旅费。经过学校同意,我校在编教师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课题研讨(培训)、课题调研,或作品作者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举办的作品展示,其差旅费由学校全额报销。

三、奖励标准

(一)论文转载、发表与获奖

1.论文转载与发表。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者被《新华文摘》、《数学文摘》、《物理文摘》、《化学文摘》、《心理学文摘》等转摘的学术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报刊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500元。

2.论文发表。在部属重点高校学报、国家级杂志、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400元;在普通高校学报或一般省部级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100元。

3.论文获奖。对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国家(省)级学术权威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教院、省教育学会、省高职分会等)举办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参加的论文评比,如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评审费一同返还。

(二)科研成果评比

对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国家(省)级学术权威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教院、省教育学会、省高职分会等)举办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参加的科研成果评比,如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评审费一同返还。

(三)科研先进评比

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申报的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如果入选,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2000元,省部级1500元,市级(含分院级)1000元,如有评审费,则一同返还。教师被学校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学校发给教师个人奖金500元。部门被学校评为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的,学校发给部门奖金,标准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四)著作(教材)

1.受资助奖励的学术著作须满足如下条件:

1)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师;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并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创新性;

2.学术著作按三大类分别给予资助奖励

1)学校组织教师编写的校本系列教材,根据著作出版的最低成本,给予全额资助。

2)教师个人的编著或编写的教材,给予每千字30元的奖励。如果学校已经帮助解决了出版费用,则按前标准减半执行。参与编写的教师其奖励津贴由主编负责解决。

3)教师参与校外人员组织编写的著作、教材或教参等,每千字给予15元的奖励。(书中须有注明教师所承担的章节和字数,否则不予奖励)

(五)项目课题

对各级各类课题如期通过鉴定且结题的课题组予以奖励,标准如下:国家重点课题10000元,立项课题5000元;省部级课题(重点课题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5000元,其它立项课题3000元);市级课题(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课题3000元,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00元,其它立项课题1500元)。

(六)科技发明及专利

科技发明及专利每项奖4000元。由学校资助申请的专利不再奖励。

(七)其它

其它不便归类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并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以上成果奖励须凭相关证件到教科室登记存档,并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兑现。

第二部分 惩处办法

对未完成规定任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年必须按上述要求发表1篇论文)者,作如下惩处:

1.扣除其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含教学工作绩效和科研工作绩效)。

2.不得参加年底任何优秀或先进的评选(包括年度考核优秀、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评比等),实行一票否决。

3.不得享受岗级、职务和职称的晋升,实行一票否决。

4.对为了评职称1年内赶发论文而下年度没有论文发表的人员,除了接受上述惩处外,另外扣除其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

5.弄虚作假,重复发表,重复出版,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人员,不予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此条例使用范围: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本条例自  2013   1 1 日起执行。

本条例由校长室授权教务处、教科室负责解释。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一、奖励的基本原则

1.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并且必须以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为基础。

2.我校正式在编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成果完成人单位须注明“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字样)或者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奖励。

3.我校正式在编教师非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者我校非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一。

4.我校聘任的兼职专家、教授,以我校名义产出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相应等级奖励。

5.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每年定期集中办理两次。

6.申请奖励者,须先到学校科研处交验成果原件、复印件,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

7.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8. 教育科研成果的考核已经纳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之中。详见学校的奖励性绩效考核细则。

二、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和奖励类型

(一)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

1.论文类(包括发表的论文和获奖的论文);

2.专著类、编著类、教材类;

3. 项目课题类;

4.上级或主管部门、学校授奖类;

5.科技发明、专利及其它类。

(二)奖励类型

1.科研经费资助。各类别的科研成果,依照成果等级和奖励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2.现金奖励。根据奖励原则,以现金资助的方式进行奖励。

3.报销差旅费。论文作者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或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作品作者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或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举办的作品展示,其差旅费由学校全额报销。

三、具体奖励办法

(一)论文类奖励

1.论文转载与发表。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或者被《数学文摘》、《物理文摘》、《化学文摘》、《心理学文摘》等国际类或国家级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以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等报刊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500元。

2.论文发表。在部属重点高校学报、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和南大图书馆评选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450元;在普通高校学报或一般省级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300元。

超额发表的论文如果是核心期刊,则除了按照以上标准正常给予奖励外,再给予每篇文章500元的奖励。

3.论文获奖。对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国家(省)级学术权威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教科院、省教育学会、相关研究会、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省高职分会、省职教学会等)举办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参加的论文评比,如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论文在市级评比获奖的,奖励标准: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的各委员会或学科组或同等机构组织的论文评比,按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注:同一篇论文多次发表或被多次收录,只计发一次奖励;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各类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各种论文集上、非法出版物上的论文不予奖励。

(二)著作(专著、编著、教材)类奖励

1.受资助奖励的著作须满足如下条件:

1)第一著者是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师(著者单位须注明“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字样);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重要的理论或应用价值,并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创新性;

3)核心内容是第一著者完成的工作;

4)学校同意(要有学校同意的书面材料)。

2.学术著作按三种类型分别给予资助奖励:

1)学校组织教师编写的校本系列教材,根据著作出版的最低成本,给予全额资助。

2)教师个人的专著、编著(教材),给予每千字30元的奖励。如果学校已经帮助解决了出版费用,则按前标准减半执行。参与编写的教师其奖励津贴由主编负责解决。

3)教师参与校外人员组织编写的著作,每千字给予15元的奖励(书中须注明教师所承担的章节和字数)。

(三)项目课题类奖励

对各级各类课题如期通过鉴定且结题的课题组予以奖励,标准如下:国家重点课题10000元,立项课题5000元;省部级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5000元,省教育学会、省职教学会、省陶行知研究会、江苏省中小学教研室等同级重点课题4000元,其它立项课题3000元);市级课题(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课题3000元,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00元,其它立项课题1000元)。

(四)科研成果类奖励

对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国家(省)级学术权威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教科院、省教育学会、相关研究会、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省高职分会、省职教学会等)举办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参加的科研成果评比,如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000元、3500元、20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科研成果在市级评比获奖的,奖励标准: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的各委员会或学科组或同等机构组织的科研成果评比,按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五)上级或主管部门、学校授奖类

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申报的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科研工作者评比,如果入选,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2000元,省部级1500元,市级1000元,如有评审费,则一同返还;教师被学校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学校发给教师个人奖金500元;部门被学校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的,学校发给部门奖金,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的各委员会或学科组或同等机构组织的科研先进评比,按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六)科技发明及专利类奖励

由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师作为专利申请人的科技发明或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认可的,学校奖励专利申请人3000元/项。由学校经费资助申请的专利不再给予奖励。

(七)其它类

其它不便归类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学、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并报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以上成果奖励须凭相关证件到教务处登记存档,并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兑现。

四、惩处办法

对未完成年度规定科研任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人员每年必须发表1篇论文)者,作如下惩处:

1.扣除其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

2.不得参加年底任何优秀或先进的评选(包括年度考核优秀、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评比等),实行一票否决;

3.不得享受职务和职称的晋升、岗位升级和兑资,实行一票否决;

4.发表的论文必须满足论文格式要求(参考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论文规范),满足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满足专业要求(与自己从事的专业有关),满足教学任务要求(与自己的任教学科有关),否则,不予承认成果,也不予奖励。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 日起执行。

本条例由校长室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之

补充规定

一、奖励办法

(一)论文发表

在部属重点高校学报、国家级杂志、核心期刊(北大和南大图书馆评选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450元。

在普通高校学报或一般省级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每千字给予科研资助经费300元。

超额发表的论文如果是核心期刊,则除了按照以上标准正常给予奖励外,再给予每篇文章500元的奖励。

(二)论文获奖

对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国家(省)级学术权威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教科院、省教育学会、相关研究会、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省高职分会、省职教学会等)举办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参加的论文评比,如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论文在市级评比获奖的,奖励标准: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的各委员会或学科组或同等机构组织的论文评比,按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三)科研成果

对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国家(省)级学术权威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包括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省教育厅、省教科院、省教育学会、相关研究会、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省高职分会、省职教学会等)举办的、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参加的科研成果评比,如果获奖,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5000元、3500元、20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科研成果在市级评比获奖的,奖励标准: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评审费(如果有)一同返还。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的各委员会或学科组或同等机构组织的科研成果评比,按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四)科研先进

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申报的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科研工作者评比,如果入选,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2000元,省部级1500元,市级1000元,如有评审费,则一同返还;教师被学校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的,学校发给教师个人奖金500元;部门被学校评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的,学校发给部门奖金,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属的各委员会或学科组或同等机构组织的科研先进评比,按照市级标准给予奖励。

(五)课题研究

对各级各类课题如期通过鉴定且结题的课题组予以奖励,标准如下:国家重点课题10000元,立项课题5000元;省部级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5000元,省教育学会、省职教学会、省陶行知研究会、江苏省中小学教研室等同级重点课题4000元,其它立项课题3000元);市级课题(人文社科、自然科学课题3000元,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00元,其它立项课题1000元)。

(六)科技发明及专利

由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师作为专利申请人的科技发明或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局认可的,学校奖励专利申请人3000/项。由学校经费资助申请的专利不再给予奖励。

二、惩处办法

对未完成年度规定科研任务(在编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人员每年必须发表1篇论文)者,作如下惩处:

1.扣除其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

2.不得参加年底任何优秀或先进的评选(包括年度考核优秀、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评比等),实行一票否决;

3.不得享受职务和职称的晋升、岗位升级和兑资,实行一票否决;

4.发表的论文必须满足论文格式要求(参考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论文规范),满足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满足专业要求(与自己从事的专业有关),满足教学任务要求(与自己的任教学科有关),否则,不予承认成果,也不予奖励。

本补充条例自 2015 9 1 日起执行。凡是本补充规定中没有出现的条款,请遵照《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奖惩条例》(试行)执行。

本条例由校长室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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