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科研与产业发展中心 时间:2019-08-23 点击数: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宿迁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我校教学、科研上水平、上台阶,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绩等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2.熟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取得比较突出的科研和教学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3.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聘任的相关处室人员及各系推荐人员组成。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时更换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分别就有关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2.审议学校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

3.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4.指导系学术委员会工作,指导系科学研究工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5.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6.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建设,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7.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递交学校决策的,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上报学校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按照本条例的原则组建系学术委员会,并制定系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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