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程

作者:科研与产业发展中心 时间:2019-08-30 点击数: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科研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保证各项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有关科研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学校重要工作之一,学校各级领导要为教师的科学研究创造条件。科研是教师工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该积极参加科研工作。

第三条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科研工作指学校教职工从事与科学研究相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以及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科研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学校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以面向学前教育的教育科研和教育信息化研究作为科研工作的重点,立足学科基础研究,开拓教育科研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室领导下开展工作,讨论和审议学校科研规划和计划,确定全校重大科研、学术活动,审议学校立项课题,评议、鉴定科研成果,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该审议通过的学术事项。

第六条 科研与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研中心)是学校科研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与学校科研中心合署办公,根据校领导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共同制定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学年科研计划;编制课题指南以及年度科研经费预算;组织专家评议课题以及对成果的鉴定;负责组织学校教师向外申报课题和成果报奖;组织和筹划学校科研活动、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校外委托学校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科研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或者相关教研室完成科研任务。

第三章 科研计划和课题申报、评审

第八条 每年度制订好科研规划,明确研究目标和具体研究课题。

第九条 科研中心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科研任务,按实际需要立项,并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组成专项课题小组,或采用由校领导直接指派有关系部或者相关教研室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并着手进行研究。

第十条 学校内科研课题,主要是老师申报的校级课题,目前暂不分等级。

第十一条 校外科研课题申报按项目下达单位文件由科研中心统一布置和组织实施。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周期为一年,每年6月份申报,7-9月份之间公布课题立项结果,次年6-12之间份结题。教育、教学改革中急需开展研究的课题,经校领导批准后可随时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科研中心组织专家对各系部报送的课题进行评议并初步确定是否符合立项条件。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议,立项课题通过后,报校长室批准,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课题由科研中心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系部要积极配合监督课题研究的实施。任何课题都要抓好开题计划、中期检查和结题总结三个环节。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事业经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由以下项目组成:课题研究经费、科研成果奖励费、校外科研课题配套经费。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将逐年有所增长,以满足教师开展科研和成果发表(出版、推广)的需要。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遵照专款专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鼓励先进、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财务制度和科研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资料费、实验费、调研差旅费、学术活动费、课题开(结)题费、课题中期检查费、科研成果奖励津贴、科研工作奖励等。

第十七条 校外科研经费使用按科研课题下达单位文件执行,由科研中心和财务科共同监督管理。个人争取到省以上的纵向课题,学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或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一经立项,课题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不予结题。已获得资助经费的课题,因主观原因中止或撤消,经费不予保留,经费已有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每年6月、12月或次年1月为当年度科研成果登记月,由科研中心编印年度科研成果目录。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凡学校教职工的科研工作与成果符合奖励条件的都可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作奖励实行公示制。申报过程或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仲裁。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用其它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组织开展学术讨论会、学术讲座等多种类型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校科研氛围。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支持教职工根据本人教学、科研的需要参加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对在全国或全省各种学术团体中有重要影响的教师,外出交流科研成果,参加学术会议,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学校在经费上从优报支。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校长室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991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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