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科研工作绩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科研与产业发展中心 时间:2019-08-21 点击数:

宿迁高等师范学校科研工作绩效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教师队伍, 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完善科研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本校科研工作的实际,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这一原则,加强科研管理,实现学校改革发展总体目标,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在编在岗的教学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相应定额的科研基本工作任务,学校每年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与计分范围

1.所有计分成果均应以“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或江苏教育学院宿迁分院”为单位的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技术方面、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教育科研成果;专利成果其说明书中地址应为“223800宿迁市湖滨新城高教园区合欢路1号宿迁高等师范学校”;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成果,只考察我校署名单位的科研人员承担部分。

2.成果形式:(1)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或编著;(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和译文;(3)经过验收或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4)已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5)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授予的科研成果奖和教育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奖项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社科规划奖和国家级教育科研成果奖;省级奖项是指省级人民政府、省有关职能部门、省教育厅、省学会(协会、研究会、教研室)或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设奖项;市级奖项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市教育局、市学会(协会、研究会)或省级政府的各部(委、局、办)所设奖项;(6)学术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成果和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第四条 各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职称

岗位等级

绩效工资比例

完成工作量基本分值

正高

4

15%

100

副高

5

10%

90

6

9%

80

7

8%

70

中级

8

5%

60

9

4%

50

10

3%

初级

11

2%

0

12

员级

13

1%

第五条 科研基本工作量计分方法

1.论文、专著

分值

学术专著

20/万字

编著(教材)

15/万字

SCISSCIEIISTP来源期刊

200/

北大(南大)核心期刊

100/

有刊号的本科院校学报

80/

有刊号的专科院校学报

60/

公开刊物(非学报)

40/

2.科研项目

项 目 等 级

获奖

鉴定

验收结题

立项

国家级

1000

500

300

200

省级

800

400

200

100

市级

600

300

100

50

研究周期为一年的项目,结题后计分值为50;研究周期为二年的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按同级别立项分值计1/2;周期为三年的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按同级别立项分值分别计1/3

3.专利

类    别

计分标准

发明专利

90/

实用新型

30/

外观设计

20/

4.合作论文按下表比例计算分值:

位 数

总人数

第一作者、主编、主研人

其  他  成  员

1

2

3

4

5

2

60

40

3

50

40

10

4

40

40

15

5

5

40

40

10

5

5

5.合作成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分配分值比例。

第六条 考核办法

1.科研工过量以“分”值为计算单位。

2.考核时间:每年度的11日开始至1231日止。

3.考核材料:各教学人员应如实填写《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考核表由各系、部、处、室汇总初审后送教科室审核、登记、考核。

4.凡是在考核周期内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者,当年年度按变化前的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科研基本工作量进行考核。

5.每三年内,科研工作量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能计入下一个三年周期使用。

6.课题在不同科研渠道立项或论文发表,其科研工作量分值以最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认定与科研绩效工资发放

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评先评优、岗位竞聘、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教师完成科研工作量总分值每年达到基本分值考核标准的为合格,并全额发放当年科研绩效工资;未达到基本分值者,按完成科研实际分值所占基本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分值计算比例,并按其比例发放科研绩效工资;科研成果分值为“0”者,不发放科研绩效工资。

第八条 考核纪律

坚持严谨的学术作风,防范科学研究中的不良行为。如有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举报、核实,三年内科研考核不合格,视其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部分直至全部科研绩效工资和相关成果奖励,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配合本校绩效工资方案一起实施,作为过渡性试行办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凡本方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教科室动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并及时做出调整方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1月起执行,由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教务处教科室负责解释。

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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